文书编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6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19年两笔押品评估费由借款企业承担,借款企业为小微企业,且银行未与借款人签订协议约定抵押物估价由借款人委托并承担估价费用,评估费金额合计330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7月04日